院党办〔2018〕17号
关于印发中共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各党支部:
《中共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暂行)》已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中共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暂行)
按照中央关于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入推进医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责任主体
第一条 医院党委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统筹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统筹医院文化建设、统筹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统筹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统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
第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要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医院党委要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要将意识形态工作与党建工作紧密结合,纳入医院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医院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学习研究的责任。医院党委要利用党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意识形态的专题学习,在党内通报一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班子成员述职报告中,要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学习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文件和重要精神。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
第五条 加强阵地管理责任。党委办公室负责全院意识形态领域各类学习、会议的组织以及内容上的监管;教学科研部负责涉及科研、教学相关的研讨会、报告会、继教班内容的监管;事业拓展部负责宣传制品、医院网站、院报、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媒体及利用社会媒体开展宣传内容的监管;安全保卫部负责院内涉及意识形态的突发事件的及时干预,及时上报;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科室)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医院党委要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宣传医疗卫生事业,宣传中央、市委关于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医疗卫生改革发展的成效、经验和典型;积极应用新媒体引导正面思想舆论,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在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舆情中及时应对,引导正面思想舆论;宣传稿件在文字上要能反映和体现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同时对错误思潮进行批评,引导广大职工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
第七条 加强抵御和防范邪教渗透的责任。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事业拓展部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组织和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严禁在医院内传播邪教,严禁在医院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协同机制。树立大宣传的理念来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完善医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机制。由党委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抓好医院意识形态工作。
第九条 报告机制。建立医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院进行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医院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
第十条 评价考核机制。医院党委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程序,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重要岗位的选人用人要考察意识形态相关情况,对理想信念、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医院纪委要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 保障机制。医院党委要加大意识形态工作的经费投入,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中央、省、市委或者市卫计委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员干部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在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进行问责,按照有关党内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印发